(2015)庐江执字第006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唐家兵与被执行人吴光明买卖合同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家兵,吴光明,朱孝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江执字第00622-1号申请执行人:唐家兵,男,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吴光明,男,19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朱孝明,男,196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8日作出的(2014)庐江民二初字第00315号民事判决书书,于2015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光明银行存款6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靳真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延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