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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恢字第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东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星权、陈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星权,陈强,徐行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恢字第808号申请执行人东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韦凯华。被执行人陈星权。被执行人陈强。被执行人徐行军。原告东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星权、陈强、徐行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0)东南商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星权、陈强、徐行军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9000元及支付利���。经执行,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本院于2011年9月15日作出(2011)东执字第2948号终结裁定书,终结该次执行程序。现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恢复执行。经本院执行,双方于2015年5月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上述款项,申请执行人东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被执行人陈强于2015年5月5日归还借款本金18841.47元,从2015年6月开始每月月底归还5000元直至还清剩余本息为止。若被执行人按上述协议履行,则本案执行完毕;二、若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协议履行,则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经本院执行,本次已执行到位18841.47元。现因还款期限未到,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执恢字第808号案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力钢代理审判员  应望黎代理审判员  胡金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徐青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