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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一初字第1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扎依尔·祖农与腊玉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新疆二道桥旅游出租汽车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1147号原告:扎依尔·祖农。被告:腊玉龙。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青年路125号。负责人:XX,该公司经理。被告:新疆二道桥旅游出租汽车公司,住所地乌市水磨沟区八道湾路3471号。法定代表人:唐末队。本院受理原告扎依尔·祖农诉被告腊玉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新疆二道桥旅游出租汽车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扎依尔·祖农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扎依尔·祖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扎依尔·祖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扎依尔·祖农负担,退还原告扎依尔·祖农25元。审 判 长 美 丽 班人民陪审员 谢 亚 冰人民陪审员 阿扎提古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加 依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