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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法执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阮秀云与宁松涛等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秀玉,宁松涛,雷云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常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字第349���申请执行人阮秀玉,现住河南省宝丰县。被执行人宁松涛。被执行人雷云成,住吉林省榆树市。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常支公司。本院在执行阮秀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雷云成、宁松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常支公司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五常市人民法院(2014)五刑初字第3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延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