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执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洪心祥与沈慧真、厦门市上好仁真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心祥,陈玉仁,沈慧真,厦门市上好仁真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721号申请执行人洪心祥。委托代理人陈金助、吕菲菲,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玉仁。被执行人沈慧真。被执行人厦门市上好仁真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白云大道92号。法定代表人陈玉仁,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洪心祥与被执行人沈慧真、厦门市上好仁真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3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175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3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175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 海审判员 尹胜虎审判员 唐雪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逸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