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宋涛与王俊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涛,王俊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民初字第388号原告宋涛。委托代理人王秀娟,山东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俊荣。原告宋涛与被告王俊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武法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秀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5月,被告向原告借款45000元,约定借期3个月;2014年9月2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声明两笔借款随要随还。现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5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被告向原告借款45000元,约定借期3个月;2014年9月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借款至今未还。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承担利息,其中第一笔45000元借款的利息从2014年8月28日起,第二笔借款40000元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还清全部借款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述事实有借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为证。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85000元属实,有借条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主张的利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承担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俊荣偿还原告借款85000元,并承担利息(其中第一笔45000元借款的利息从2014年8月28日起,第二笔借款40000元的利息从起诉之日即2015年3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5元,财产保全费87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1925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武法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春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