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初字第01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易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雨民初字第01267号原告易某。委托代理人王辉,湖南鼎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原告易某(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何某(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简松军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1年认识,并确定恋爱关系,于××××年××月××日在长沙市雨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较好,无子女。2009年上半年,原告发现被告与其女同事超出了正常同事关系,两人关系极其亲密,原告因此与被告多次发生争吵,以致原告离家出走一个多月,并口头向被告提出离婚。但因被告多次向原告表示悔改,原告考虑到自己母亲的身体,原告才原谅了被告。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因此一落千丈,夫妻关系只是勉强维持。然而,被告并没有真心悔改,几年来,被告表面上好像改正了自己的行为,但实际上与他人一直保持着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两人暗地多次约会、外出旅游。在原告发现并指出后,被告编造各种谎言,拒不承认。原告因此受到巨大的伤害,对被告也已经完全失去了信任,再也无法与被告继续维持夫妻关系,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被告未到庭,但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辩称,其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未破裂,愿意改正不足,与原告和好。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1年相识后自由恋爱,于××××年××月××日在长沙市雨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较好。2009年,原告发现被告与他人有暧昧关系,导致双方矛盾的产生。原告认为对被告已经完全失去信任,无法与被告继续维持夫妻关系,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表示不同意调解,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以上事实,有原告与被告身份信息,结婚证,照片,聊天记录等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过一段长时间的恋爱后自愿登记结婚,说明双方有较深的感情基础,但婚后随着时间的推移,被告与他人的暧昧行为,导致双方矛盾产生。原、被告从恋爱至结婚近15年,实属不易,被告请求和好,原告应念及以往的夫妻感情,给予被告和好的机会。被告则应秉承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共同维系好家庭。只要双方共同努力,多加沟通和理解,有事相互协商,夫妻关系尚有和好的可能。综合分析,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对于对原告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易某要求与被告何某离婚,不予准许。本案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易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简松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赛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