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柘民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河南省兆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善丽、樊瑞霞、第三人河南银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兆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善丽,樊瑞霞,河南银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165号原告河南省兆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书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计划,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善丽,女,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被告樊瑞霞,女,住河南省新密市。委托代理人邹怀玉,河南金苑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河南银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告河南省兆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善丽、樊瑞霞、第三人河南银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省兆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兆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兆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河南省兆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胡 鹏审判员 刘遗林审判员 李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振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