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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昌民初字第1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08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案(2015)隆昌民初字第1161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昌民初字第1161号原告王某某,女,1973年2月6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被告陈某某,男,197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谢建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礼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