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民初字第01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原告白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民初字第01472号原告白某某,曾用名白某某,女,1975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洛滨镇。委托代理人崔某某,陕西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某,男,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洛滨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妙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雪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