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斗法立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陈彩凤、周松新等38人与珠海市同富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钟永良,黄志娟,黄杏文,谢群娣,陈彩凤,周松新,杨才业,罗朝说,梁焕转,赵社配,黄清林,黄荣通,吴建英,张才林,李燕飞,张春桂,张业芳,丘建华,罗彪,朱永锋,严格娟,邓生,吴桂芳,陈志兵,白小芳,罗声强,陶道红,罗海青,梁建忠,潘杨星,陈晓东,陆声阳,肖鹏雁,赵国达,刘晓梅,刘学锡,梁树莲,赖远志,珠海市同富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立保字第17号申请人钟永良,男,汉族,1984年8月3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崇左市江州区。申请人黄志娟,女,汉族,1983年9月23日出生,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申请人黄杏文,男,汉族,1970年12月14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郁南县。申请人谢群娣,女,汉族,1974年8月5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申请人陈彩凤,女,汉族,1984年9月6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申请人周松新,男,汉族,1951年11月9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申请人杨才业,男,汉族,1954年12月8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阳春市。申请人罗朝说,男,壮族,1972年4月1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德保县。申请人梁焕转,女,汉族,1974年7月8日出生,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申请人赵社配,男,汉族,1962年9月10日出生,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申请人黄清林,男,汉族,1997年8月13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阳春市。申请人黄荣通,男,汉族,1953年12月27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阳春市。申请人吴建英,女,汉族,1979年3月27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信宜市。申请人张才林,男,汉族,1953年12月7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信宜市。申请人李燕飞,男,汉族,1969年10月8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申请人张春桂,男,汉族,1974年11月20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高州市。申请人张业芳,女,汉族,1964年12月8日出生,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申请人丘建华,男,汉族,1971年7月7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申请人罗彪,男,汉族,1974年7月8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合浦县。申请人朱永锋,男,汉族,1982年9月14日出生,住所地甘肃省灵台县。申请人严格娟,女,汉族,1966年11月24日出生,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申请人邓生,女,汉族,1981年7月20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信宜市。申请人吴桂芳,女,汉族,1982年9月21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申请人陈志兵,男,汉族,1982年9月8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蓝山县。申请人白小芳,女,汉族,1972年8月26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合浦县。申请人罗声强,男,汉族,1970年8月10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合浦县。申请人陶道红,女,汉族,1966年11月7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钟祥市。申请人罗海青,男,汉族,1983年8月11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兴宁市。申请人梁建忠,男,汉族,1984年2月4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电白县。申请人潘杨星,男,壮族,1983年6月1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宁明县。申请人陈晓东,女,汉族,1995年7月20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申请人陆声阳,男,汉族,1987年5月10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德保县。申请人肖鹏雁,女,汉族,1994年10月7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阳春市。申请人赵国达,男,汉族,1991年10月11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德保县。申请人刘晓梅,女,汉族,1989年5月20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电白县。申请人刘学锡,男,汉族,1973年3月2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申请人梁树莲,女,汉族,1980年10月27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申请人赖远志,男,汉族,1983年8月11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被申请人珠海市同富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法定代表人蓝海源。申请人梁树莲等38人与被申请人珠海市同富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争议标的为384151元,珠海市斗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依法受理。现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珠海市同富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位于珠海市斗门区公司内的设备在384151元范围内予以查封。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在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审判员 胡燕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庄子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