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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民一初字第01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严慧洁与孙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1680号原告严慧洁,女,196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孙晓玲,女,196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淮化集团公司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淮化电影院对面),身份证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慧洁诉被告孙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严慧洁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文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程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