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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执复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江宇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宇辉,潞城市微子镇后河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复字第3号申请复议人(申请执行人)江宇辉,女。被执行人潞城市微子镇后河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德平,该村民委员会主任。申请复议人江宇辉不服潞城市人民法院(2014)潞执字第3-12-1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认为,江宇辉申请执行潞城市微子镇后河村民委员会债务纠纷一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于2014年1月23日向申请执行人江宇辉送达了通知,裁定驳回江宇辉的异议。申请复议人江宇辉称,一、裁定书对本案执行标的事实不清,证据不立;二、裁定书对本案终审判决确定的执行方式予以改变,这不但有损于法律的尊严,同时也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审查认为,(2014)潞执字第3-12-1号民事裁定书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潞城市人民法院(2014)潞执字第3-12-1号民事裁定书。二、发回潞城市人民法院重新审查处理。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 判 长  申志勇代理审判员  范进斌代理审判员  赵喜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曾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