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申担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区支行与林学先、周梦芳担保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申担字第00001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区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负责人:徐轶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孙亮,该行员工。被申请人:林学先,男,1974年4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申请人:周梦芳,女,1974年6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区支行与被申请人林学先、周梦芳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区支行在法定期限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预交后仍不预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家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房丹霞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缓、减、免未获批准而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