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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加民登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大兴安岭迎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吴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大兴安岭迎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加民登字第82号起诉人大兴安岭迎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加格达奇区前进路9号。法定代表人:罗少鹏,系公司总经理。2015年5月11日,本院收到大兴安岭迎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状,要求被告吴涛给付拖欠的物业费人民币577.06元。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对起诉人下达了《补证材料通知书》,要求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房产证明复印件及收费许可证等相关证明,现起诉人逾期未补正并坚持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应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起诉人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经本院下达《补证材料通知书》后,起诉人逾期仍未补正相关证据证明材料,故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裁定如下:对大兴安岭迎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长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任士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