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法民特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李洪久申请宣告李开玉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洪久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沙法民特字第00022号申请人李洪久,男,1931年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彭泽祥,重庆东方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婧,重庆东方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李洪久申请宣告公民李开玉死亡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洪久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称,其女李开玉于1996年离家后一直没有音信,虽经多方查找,至今下落不明。现李开玉失踪已满4年时间,故申请宣告她死亡。经查,李开玉,女,1962年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李开玉于1996年5月离家后一直杳无音信,虽经多方查找,至今仍然下落不明。现李洪久向本院申请宣告李开玉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4月22日在《人民日报》上发出寻找李开玉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1年,现已届满,李开玉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李开玉自1996年5月下落不明之日起至今已满四年,虽经多方查找,直至本院在报刊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应依法推定其死亡。李洪久作为李开玉之父,现申请宣告李开玉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公民死亡的条件,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一)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公民李开玉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东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