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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2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陈英才与李科、唐平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22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英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承成(又名成松)。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东禄,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陈英才与被上诉人李科、唐平、谢承成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2014)津法民初字第02440号民事判决,上诉人陈英才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陈英才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陈英才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英才撤回上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陈英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熊学庆审 判 员  徐晓瑮代理审判员  吴贵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谢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