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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5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何某甲,何某己与何某,何某丙继承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何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5029号原告何某甲,男,1966年9月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何某乙,男,1967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何某,女,1970年3月1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何某丙,男,1964年10月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何某甲、何某乙诉被告何某、何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某甲、何某乙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甲、何某乙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何某甲、何某乙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章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小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