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5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何某甲,何某己与何某,何某丙继承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何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5029号原告何某甲,男,1966年9月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何某乙,男,1967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何某,女,1970年3月1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何某丙,男,1964年10月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何某甲、何某乙诉被告何某、何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某甲、何某乙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甲、何某乙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何某甲、何某乙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章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小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