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道民初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孙泽永与张明青、白小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泽永,张明青,白小五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道民初字第538号原告孙泽永,男。被告张明青,男。被告白小五,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泽永与被告张明青、白小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泽永于2015年5月21日以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泽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泽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泽永承担。审判员 税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