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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化法执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艺与被执行人袁义权、黎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艺,袁义权,黎华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执字第259号申请执行人陈艺,男,汉族。被执行人袁义权,男,汉族。被执行人黎华玲,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陈艺与被执行人袁义权、黎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茂化法合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限被告袁义权、黎华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日止)给原告陈艺。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在短期内没法执结本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在短期内没法执结本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化法执字第25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昭光审 判 员  黄 斌代理审判员  邹大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何小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