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宁桥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朱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宁桥民初字第46号原告:朱某,农民。被告:林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林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对被告林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 判 员 童钱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金紫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