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法民初字第02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重庆市捷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谢升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捷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升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2657号原告重庆市捷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涪清路98号1幢第一层,组织机构代码69123463-0。法定代表人王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熊天顺,重庆新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熙涠,女,汉族,1991年11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系重庆市捷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被告谢升伟,男,汉族,1983年12月29日出生,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重庆市捷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谢升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捷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捷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捷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 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米志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