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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辛民二初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辛集市昱尊皮业有限公司与张建伟、冯春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集市昱尊皮业有限公司,张建伟,冯春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辛民二初字第00036号原告:辛集市昱尊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敬。委托代理人:牛春见,河北建兴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伟。被告:冯春影。系被告张建伟之妻。原告辛集市昱尊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建伟、冯春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牛春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建伟、冯春影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辛集市昱尊皮业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张建伟数次从原告处购买皮革制品,并在2014年2月8日向原告出具欠条,共欠货款427000元。之后张建伟在2014年6月15日给付原告货款30000元,6月21日给付货款30000元,尚欠367000元。另外,冯春影系张建伟之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上述债务应由被告夫妻二人按夫妻共同债务承担。原告多次找到二被告索要货款,二被告都拒绝推诿,无奈,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货款367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4年6月21日起至还清欠款止);2、诉讼及其他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被告张建伟、冯春影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张建伟自2009年起多次从原告处购买皮革,截止到2014年2月8日双方核对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27000元,被告张建伟在2014年6月15日给付货款30000元,6月21日给付货款30000元,尚欠367000元货款未付,证据有:张建伟于2014年2月8日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一份。被告冯春影与张建伟夫妻关系的证明。被告张建伟、冯春影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对自己举证、质证权利的自行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自行承担。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被告张建伟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事实清楚,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的利息,应以原告主张权利之日即立案日(2015年4月3日)开始计算。被告冯春影与张建伟系夫妻关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该笔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建伟、冯春影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辛集市昱尊皮业有限公司货款367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4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后确定的自动履行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03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 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陶林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