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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含民二初字第00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支行与李城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支行,李城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含民二初字第0042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支行,位于含山县环峰北路17号。机构代码:85374001-9。法定代表人:戴建,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汤家飞,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李城乐,男,198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含山县。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支行诉李城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支行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40元,减半收取207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孟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晓云附件:本裁定书所援引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