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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碑民初字第01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腾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崔鹏举、张众华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腾佳建材有限公司,崔鹏举,张众华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碑民初字第01145号原告:西安腾佳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国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强,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鹏举,男,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闫武龙,陕西枫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贺鹏,陕西枫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众华,女,196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薛佳林,河南洛韵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腾佳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佳公司)与被告崔鹏举、张众华股东出资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靳凤玲代理审判员  袁 聪人民陪审员  魏清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畅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