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刑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张生才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景刑初字第85号公诉机关景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景泰县人民检察院以景检公诉刑诉(2015)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景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范晓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12日9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甘D09**学号“桑塔纳”牌小型客车,沿景五公路由西向东超速行驶至4KM+600M处时,与沿道路南侧便道由南向北行驶左转弯上公路的张某乙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三轮车乘车人李某某当场死亡,张某乙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认定张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乙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证人王某某、张某丙、张某丁、尚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甲向死者李某某亲属赔偿经济损失450000元,向伤者张某乙赔偿经济损失28000元,并均已给付,取得了死者李某某亲属及伤者张某乙的谅解。上述事实有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景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甲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甲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案发后积极向死者亲属和伤者赔偿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上述情节对被告人张某甲均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甲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适当,予以采纳。经司法行政机关社会调查评估,同意对被告人张某甲适用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登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安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