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登民一初字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仝某甲、仝某乙、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仝某甲,仝某乙,张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一初字709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1986年12月1日出生。被告仝某甲,女,汉族,1988年2月4日出生。被告仝某乙,男,汉族,1956年12月17日出生,系仝某甲父亲。被告张某某,女,汉族,1960年12月11日出生,系仝某甲母亲。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仝某甲、仝某乙、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杨军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世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