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金初字第01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涛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涛,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金初字第01372号原告王涛,男,1988年2月1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叶广超,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支行。住所地:长葛市市区建设路南段。负责人何晓广,该行行长。原告王涛因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支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涛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涛撤回对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支行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24元,减半收取212元,由原告王涛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玉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燕 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