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鱼执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马进美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92号申请执行人马进美。被执行人童胜平,男,1976年10月20日生。被执行人谭运敏,女,1980年1月29日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荣新路**号声福·白云雅居*栋*单元****室,身份证号:××。申请执行人马进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鱼民初(一)字第124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童胜平、谭运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查明,位于柳州市鱼峰区荣新路20号声福·白云雅居5栋1单元12-1室房屋一套属童胜平、谭运敏共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拍卖童胜平、谭运敏共有的位于柳州市鱼峰区荣新路20号声福·白云雅居5栋1单元12-1室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严     敬     军审判员 谭     丽     娜审判员 龚明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邓     珊     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