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1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1644号原告:田某某,男,197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委托代理人:邓晓雨,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秀荣,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女,197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田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许淑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