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行申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后治英因与岷县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退还房屋并赔偿损失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后治英,岷县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甘行申字第7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后治英。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岷县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再审申请人后治英因诉岷县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退还房屋并赔偿损失一案,不服岷县人民法院(2014)岷行裁字第1号行政裁定及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定中行终字第1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后治英申请再审称,岷县城关原中华乡民主街156号房宅,系其父后桂芬名下房产。解放前六年即民国三十二年,父辈兄弟间对此房已作明确权属文凭。由于家生变故,其父即回乡居住,委托友人包承业暂时看守居住。之后,其父转托代志英代尽其责。1961年,该房屋被“私改”,1962年房东被马淑英串通“房管”当权,占据至今。1993年岷县以岷落发(1993)15号文件精神,开始落实岷县错改房屋;1995年,其得知合法私产被岷县城建局局长卖于他人,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其符合提起行政诉讼条件和受案范围,有请求行政赔偿的权利。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依法立案受理本案。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本案中,再审申请人因后治英起诉要求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退还其民国三十二年前后至1958年居住使用的房产与宅基地并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围。一、二审裁定驳回其起诉结果并无不当。后治英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后治英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金瑞代理审判员 刘 晶代理审判员 姚振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朵利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