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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乾民初字第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原告邹淑华与被告乾安县广达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淑华,乾安县广大农机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原 告 邹 淑 华 与 被 告 乾 安 县 广 达 农 机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724号原告:邹淑华,女,196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双军北立志卖店正对道西走50米道南拉门,身份证号码222328196801271648。委托代理人:毕文明,吉林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乾安县广大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乾安县南门外30米路西,组织机构代码55978532-0.法定代表人:吕国向,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淑华与被告乾安县广达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淑华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姜晓艳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邹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退回原告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25元。审判员  李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