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法执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高清辉与宋文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清辉,宋文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449号申请执行人高清辉,男,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敖汉旗。被执行人宋文友,男,蒙古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申请执行人高清辉与被执行人宋文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4)松民初字第63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高清辉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松民初字第63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峰审判员 李文福审判员 明 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银 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