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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法执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高清辉与宋文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清辉,宋文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449号申请执行人高清辉,男,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敖汉旗。被执行人宋文友,男,蒙古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申请执行人高清辉与被执行人宋文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4)松民初字第63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高清辉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松民初字第63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峰审判员  李文福审判员  明 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银 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