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东商初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金华市龙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张维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龙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张维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东商初字第562号原告:金华市龙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港大道488号。法定代表人:项延堆。被告:张维华。原告金华市龙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维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金华市龙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龙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龙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龙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安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王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