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刑一初字第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欧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一法刑一初字第800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某某,女,1987年9月25日出生于贵州省荔波县,布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荔波县。因本案于2015年1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辩护人黄坤冰,广东朗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5)10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黎坚出庭支持公诉,欧某某及其辩护人黄坤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开始,被告人欧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以其经营的位于中山市沙溪镇康桥活力城“亮欧照明五金店”为窝点,非法向参赌人员收受“六合彩”外围投注。2015年1月20日晚上9时许,欧某某在上述商店向参赌人员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非法收受“六合彩”外围投注。随后,公安人员到场将欧某某及周某某抓获,当场从欧某某处缴获“六合彩”投注单73张(经统计投注数额共计人民币109613元)、“六合彩”统计单37张(经统计投注数额共计人民币270504元)、现金人民币3328.5元等物,从周某某处缴获“六合彩”投注单1张。归案后,欧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欧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赌资依法应当予以追缴。欧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欧某某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欧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辩护人提出欧某某主观恶性不大,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的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欧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缴获的赌资人民币3328.5元,予以追缴。(由扣押物品的中山市公安局沙溪分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曾昀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蒋诗慧张燕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