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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连执字第00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邵玉卫与被执行人贾英华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玉卫,贾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连执字第00585号申请人邵玉卫。被执行人贾英华。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邵玉卫与被执行人贾英华民间借贷一案,因申请人主动申请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连民三初字第0039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世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家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