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连执字第00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邵玉卫与被执行人贾英华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玉卫,贾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连执字第00585号申请人邵玉卫。被执行人贾英华。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邵玉卫与被执行人贾英华民间借贷一案,因申请人主动申请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连民三初字第0039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世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家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