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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久民初字第00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黄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黄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久民初字第00356号原告黄某甲。被告黄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甲与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甲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杰代理审判员  汪兵人民陪审员  黄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吕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