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4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力创世纪(厦门)贸易有限公司、翁明彻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4313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78号兴业大厦。代表人叶向峰,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开兴、王超,职员。被告力创世纪(厦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泗水道617号五缘湾宝拓大厦写字楼9层03单元。法定代表人郑景钦。被告翁明彻,男,197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被告杨亮亮,女,198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被告力创世纪(厦门)贸易有限公司、翁明彻、杨亮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林芳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长林芳人民陪审员苏丽英人民陪审员柯素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陈文盈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