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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执字第2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张庆汉与尹延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庆汉,尹延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276-2号申请执行人张庆汉,男,1957年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执行人尹延辉,男,1956年出生,汉族,住禹城市。申请执行人张庆汉与被执行人尹延辉民问借贷纠纷一案子2014年7月14日审结。该案(2013)禹民初字第1558号民事判决书己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尹延辉在账户上人民币4829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致力。执行员 姚 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廉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