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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立民终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郑州华祥耐材有限公司与南阳汉冶特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阳汉冶特钢有限公司,郑州华祥耐材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立民终字第3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汉冶特钢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西峡县回车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立新,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华祥耐材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法定代表人王关召,经理。上诉人南阳汉冶特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华祥耐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5)上民初字第31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依据双方2009年6月1日签订的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案应移送至南阳市西峡县人民法院审理;二、被上诉人诉状中所称的协议并未生效,该协议中关于管辖权的更改约定也就没有生效,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因此,本案应当移送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于2015年1月30日签订《协议书》约定管辖法院在郑州华祥耐材有限公司所在地,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清来审判员  郭凤彩审判员  陈丕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闫沛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