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一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孙某与位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位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一初字第49号原告:孙某。法定代理人:孙某某。被告:位某。法定代理人:位某某。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位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译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