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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一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孙某与位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位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一初字第49号原告:孙某。法定代理人:孙某某。被告:位某。法定代理人:位某某。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位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译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