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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民初字第1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王欣与张卫光、臧丽娟、海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欣,张卫光,臧丽娟,海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民初字第1475号原告王欣,女,1981年9月21日出生,满族,个体工商户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被告张卫光,男,1982年6月7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被告臧丽娟,女,1982年4月2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被告海棠,女,1985年8月18日出生,蒙古族,教师,现住巴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欣与被告张卫光、臧丽娟、海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欣撤诉。案件受理费1313元,减半收取65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各根他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晓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