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冷民一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冷民一初字第207号原告刘某某,女,198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潘某某,男,1979年9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以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郑 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伍三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