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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冷民一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冷民一初字第207号原告刘某某,女,198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潘某某,男,1979年9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以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郑 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伍三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