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诉保字第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上海豪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中青旅(苏州)静思园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豪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中青旅(苏州)静思园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诉保字第0009号申请人上海豪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崂山东路528号江苏大厦20楼C5座。法定代表人:CHANGWILBURTWEI-SHIN,总裁。委托代理人顾金其。委托代理人张优悠。被申请人中青旅(苏州)静思园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吴江经济开发区庞东路1555号。法定代表人沈金荣,董事长。申请人上海豪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青旅(苏州)静思园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中青旅(苏州)静思园国际酒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94638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财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将该申请提交本院。上海泰和信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己对该保全作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豪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青旅(苏州)静思园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价值1594638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松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凯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