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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初字第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XXX与黄炎、黄松林、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黄炎,黄松林,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689号原告XXX,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被告黄炎,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被告黄松林,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飞机场华锋世纪城一期。代表人杨宝泉,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XXX与被告黄炎、黄松林、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XXX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00元,减半收取725.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震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