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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商初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董艳杰与陆佃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艳杰,陆佃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商初字第610号原告董艳杰,居民。被告陆佃峰,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艳杰与被告陆佃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艳杰于2015年5月21日以被告同意履行过户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董艳杰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艳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董艳杰负担。审判员  石仁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贝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