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一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一初字第86号原告:周某,男,生于1973年8月12日,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甘肃省张家川县人,医务工作者。被告:李某,女,生于1975年3月18日,回族,高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张家川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及其理由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撤诉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某承担。审判员 铁 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玉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