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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八民一初字第002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郭焕青与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焕青,李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八民一初字第00247-1号申请人:郭焕青,男,198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委托代理人:田金好,安徽孟德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军,安徽孟德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勇,男,197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个人,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申请人郭焕青诉被申请人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郭焕青于2015年5月20日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勇于淮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矿业集团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60000元予以保全,并由第三人吴庆云提供其单独所有的房产作为担保。经本院调查和担保风险释明,担保人吴庆云同意以其房屋产权为申请人郭焕青保全申请予以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郭焕青申请财产保全且提供担保,为避免可能因被申请人行为或其他原因,使本案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故申请人郭焕青保全申请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第三人吴庆云为申请人郭焕青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的位于谢家集区XX街道XX小区XX栋XX室产权予以冻结(房产证号:淮房地权证淮谢字第XXXXXX**号);二、对被申请人李勇于淮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矿业集团分中心账户下60000元住房公积金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明辉审 判 员  王 伟人民陪审员  尹 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仁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