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法民三初字第8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国网山东青州市供电公司与姜清强、绥化鸿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山东青州市供电公司,姜清强,绥化鸿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龙江县精英运输车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中心支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齐齐哈尔市顺意营销服务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法民三初字第853-1号原告国网山东青州市供电公司,青州市范公亭东路2991号。法定代表人鞠新坤,总经理。被告姜清强,男,196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绥化鸿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长安物流院内。被告龙江县精英运输车队,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镇县府街。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中心支公司,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海滨中路19A号5楼。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齐齐哈尔市顺意营销服务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顺意小区2号楼00单元01层01室。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佳木斯市中山街28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国网山东青州市供电公司诉被告姜清强、绥化鸿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龙江县精英运输车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中心支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齐齐哈尔市顺意营销服务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姜清强驾驶的黑M*****号(挂车号牌:黑BM8**挂)重型半挂牵引货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姜清强驾驶的黑M*****号(挂车号牌:黑BM***挂)重型半挂牵引货车一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建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中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