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冷执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多华、唐爱华与被执行人冯海军、杨家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多华,唐爱华,冯海军,杨家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冷执字第435号申请执行人周多华,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唐爱华,女,1977年6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冯海军,男,1964年10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杨家正,男,1972年8月12日出生。申请人周多华、唐爱华与被执行人冯海军、杨家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冯海军、杨家正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永中法民二终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国华审判员 黄宏清审判员 杨德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振兴 搜索“”